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宝鸡市陇县采购股 2024-02-29 00:00:00

陇财办罚字〔2024〕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湖北弘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2FBJXC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七组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来的《关于三家投标公司在两个标段中都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问题的反馈函》及截图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在“陇县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TCG-BJ2023-051)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经查,你公司委托的湖北瑾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不同业务人员承接了另外两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业务,在制作签章环节使用了同一台电脑,导致机器码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你公司违反了“第三十七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公司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列举的恶意串通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县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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